想把自己游戏的精彩部分进行解说并分享给大家?怎么才能录制高清的游戏视频过程?有没有手把手针对小白的详细教程?现在就根据自己做游戏解说视频的经验,教大家用超级捕快录制一个游戏解说视频,导出的画质保持1080P且视频的体积小。这里还会分享一些快捷操作给大家,比如用实时对焦功能来放大局部的游戏画面,让观看的人能更清楚地看到游戏操作。
1.使用电脑屏幕录像功能录制游戏解说视频
打开软件后,选择“电脑屏幕录像”功能。可以导出WMV、AVI、FLV等各种格式,我一般选默认的WMV格式,体积小,画质高。
2.选择录制游戏解说视频的声音
录制声音前,有个重要提示说一下:Win7及其以上系统,会自动关闭录音设备。所以我们录制声音前,要开启所有的录音设备。方法很简单,我直接教大家:在桌面右下角右键点击音频图标,在弹出的“声音”对话框中点击“录制”,在界面下方列表空白处单击鼠标右键,在弹出的右键菜单中选择“显示禁用的设备”,并将相关选项全部勾选。比如,当列表中出现“立体声混音”的选项时,选中该选项并右键选点击“启用”,就能录制电脑声音了。
启动电脑上的录音设备后,在软件“录像的音频设备”和“录像的音频端口”处选择正确的选项。可以录制电脑上的声音,也能录制麦克风的声音,大家可以试试不同的端口。要说明的一点是,不同型号的电脑在设备和端口这里显示的名字不太一样,但是只要换换不同的选项,就能知道录制的是电脑上的声音还是麦克风的声音。
3.录制游戏解说视频会用到的快捷键
除了“录制”、“暂停”、“停止”等常规的快捷操作外,我还会经常用到“实时动态对焦”功能。(用快捷键“ Ctrl+I”就能调用)当我要放大某个局部的游戏操作或者重要的画面信息点时,我就用Ctrl+I放大鼠标在的地方,这样的话当下的游戏操作就能被放得更大,也更清楚点,方便我进行解说。用Ctrl+O就回到了原本选的录像区域。
4.选择录制游戏解说视频的画面
左边那个“红色的大加号”,用鼠标左键按住大加号,然后拖动到任意窗口,比如我正在浏览的网页窗口,松开鼠标左键后,它就开始进行录制我浏览的网页的画面内容了。右边“小加号”是让自己选择录屏的画面大小的,就像QQ截图的功能一样,用鼠标拉出想要的画面大小。
5.设置游戏解说视频的参数
点击“开始录像”后,设置录制视频的质量参数。像如果和我一样录制的视频格式是选择WMV的话,这里的质量参数一般设置成与录像的区域大小一样。参数只要保持和录制的比例一样,就可以让录制的画面效果达到一个最佳状态。
6.开始录制游戏解说视频
来到最后一步。可以看到有个“延迟录制”功能。我一般会把“延迟录制”前的方框勾选一下,这样在正式录制前就有一个缓冲时间,方便我做好录制前的准备,这个缓冲时间可以自己设置,一般默认的10秒够我用了,不够的朋友可以自己再设置的。
我只知道一个
不知楼主有没有见过一些国外的游戏视频,在刚开始的时候,都有个logo,就是GTtv,实际上有这种logo的视频都是从这个网站出来的,它包括目前所有主流主机和掌机也包括电脑的各类游戏视频,预告片,玩家自制片段等.但有没有视频攻略我就不知道了.
自己录制自己的游戏视频不涉及侵权,如果使用他人的就涉及侵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
第四十二条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三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四十四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时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被许可人出租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四十五条将录音制品用于有线或者无线公开传播,或者通过传送声音的技术设备向公众公开播送的,应当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
扩展资料:
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
第二十四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五条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